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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


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的答辩任何人可以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并说明有关情况。国家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答辩的办理流程

                


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所需要的资料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公司:合法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最新年检)

个人:合法的个体户营业执照与身份证复印件(需最新年检)

2、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答辩书;(我司提供)

3、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

4、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温馨提示

1、国家商标局对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极为严格,建议客户严格按照要求提供使用证据;

2、商标注册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以及社会公益性、家庭内或纯属个人用途的使用,都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常见问题

1、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证据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吗?

答: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商标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 为明确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建议在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后及时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备案申请。

2、可以作为商标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答:(1)不可抗力;(2)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3)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3、错过答辩的时间,导致商标被撤销,有没有什么补救措施?

答: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可以自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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