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认为安徽淡雅美酒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淡雅公司)在鱼翅、酸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景田百岁山”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同名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在燕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他商品予以驳回。淡雅公司不服该决定,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10652697号“景田百岁山”商标,由淡雅公司于2012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鱼翅、食用燕窝、葡萄干、酸奶等商品上。
2013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作出部分驳回通知书,其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翅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8196172号“景田百岁山”商标,由自然人石某于2010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
淡雅公司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其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为淡雅公司在先申请的第8160851号“井田百岁山”商标的延伸注册,故应当被核准注册。
但商评委并未支持淡雅公司的主张,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淡雅公司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并非该案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的当然考量因素。该案引证商标目前仍为在先的有效注册商标,故引证商标目前仍构成申请商标能否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淡雅公司提出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商评委被诉决定应予以维持。
淡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毛立国)
文章来源: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37556